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藥價機制_價量協議-1


關於健保藥品給付管理合約(Managed Entry Agreements, MEA),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編(藥品)、第三章(藥品給付協議),第4146條有所說明。其中價量協議(price-volume agreement, PVA)是今天想要講的:

Question 1:『哪些藥品』需要簽訂PVA
Answer 1:第41條提及
一、新藥案件: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估於給付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二億元者。
二、擴增給付規定案件: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估於擴增給付規定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擴增部分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一億元者。
三、未達前二款條件之藥品,於納入給付或擴增給付規定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之申報藥費支出,新藥案件高於新臺幣二億元或擴增給付規定案件高於新臺幣一億元者。

Question 2:『PVA內容』有哪些選項?
Answer 2:第44條提及
一、還款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
(一)   設定各觀察年費用限量額度,如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廠商償還一定比率金額予保險人。(天花板cap,超過償還一定比例)
(二)   廠商於各觀察年償還申報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予保險人,償還比率不設上限。(每年一定比例償還)
二、降價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
(一)   設定各觀察年費用限量額度,如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調降支付價格。(超額就降價)
(二)   於各觀察年調降一定比率之支付價,調降比率不設上限。(給付的這幾年,先打折,之後原價或打折再議)
三、協議共同分擔方案:同成分不同廠牌或同藥理分類藥品設定共同分攤之還款方案或降價方案。採還款方案時,依各藥品申報藥費之比率,分攤各廠商償還額度;採降價方案時,各藥品支付價格採相同之調降比率。(廠商間,按市佔率償還;或降價)
註:限量額度 = 人數x年使用量x健保價

Question 3PVA一次簽『多久』?
Answer 3:第42提及
五個觀察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又第43條提及合約終止條件
(一)   協議期限屆至。
(二)   取消健保給付。
(三)   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之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


歐洲五國執行MEA狀況
Health Policy
Volume 122, Issue 5, May 2018, Pages 528-532















延伸閱讀: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aged Entry Agreements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Findings and Implications

Innovative pharmaceutical pricing agreements in five European markets: A survey of stakeholder attitudes and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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